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家长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
第五条 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依法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临时委员组成;主任和委员分别由校领导、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和法律顾问担任,临时委员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 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调查处理;
(四) 形成书面复查意见和形成复查结论书,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生如在以下方面存在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 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
(二) 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三) 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的决定;
(四) 其他涉及学生重要权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诉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批准后形成复查结论书,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六条 送达申诉人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诉期内,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