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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7 13:12:2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其他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明问题;

(四)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

(三)再次违纪应给予处分者;

(四)群体违纪中的主要发动者、组织者、策划者;

(五)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取消学年内各项奖助学金、荣誉称号评定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举行为,若情节、后果非常严重,触及法律,应交由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散布虚假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报刊杂志者;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在学校组织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七)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者;

(九)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主动发展下线,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含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抢夺、冒领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满 500 元,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价值在 500 元以上或多次作案总价值不满 500 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且总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窝赃、参与分赃或销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不当占有遗失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按损坏财物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下且不积极赔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且不积极赔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挑起事端、策划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持械打架者加重处分;

(五)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一经查出加重处分;

(六)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凡收看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登录、浏览黄色网站,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携带、购买、贩卖、运输、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有性骚扰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到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陪酒、陪舞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卖淫、嫖娼、介绍卖淫嫖娼及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现代信息技术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程序、病毒,给他人或集体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计算机系统、网络、设备内传播违反社会公德、欺诈虚假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手机等信息技术恶意攻击、诬陷、诽谤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用计算机或其它现代化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不服从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的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者:

(一)在竞赛、比赛等活动中冒名顶替,或在社会活动中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有伪造证明、证书、公章、成绩单、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通过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金额不满 1000 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资格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下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餐厅、体育场地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掷砸物品等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

(二)私接、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电话线或破坏其它公共设施者;

(三)因学习成绩、个人鉴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违纪处理、综合量化、纪律检查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故意毁坏学校公用标志、文告者;

(七)在桌椅、墙壁等公物上或在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画,在非指定地点张贴告示、海报,经教育不改者;

(八)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者;

(九)擅自移动消防器材或破坏消防设施者;

(十)在教室、实验室、办公场所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

(十一)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参与经商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十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三)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离校者;

(十四)在校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者。

第二十一条 学期内旷课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 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 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 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 60 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测试、考试(考核)中有下列行为者:

(一)无视考场规则,携带有关资料、电子设备、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及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抄袭或为他人抄袭提供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试卷或成绩单者,故意损毁试卷或恶意携带试卷出考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现代信息技术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参与集体作弊或罢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预谋集体作弊或罢考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考试(考核)对监考老师等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窃取或有目的地通过其它手段获取考试、测试试题,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教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勤工助学或劳动实践课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容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等公共区域内违章用火、私接电源或使用违章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存放自炊器具、违章电器、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记过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使用电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违反作息时间规定、男女生互串宿舍、私自调换房间、私自更换锁具、豢养宠物、进行经营性活动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其它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而本条款未列举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执行。

第三章 违纪管理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经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批。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行文。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经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行文。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经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统一行文。

第二十九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系(部)一般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 7 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有关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部)重新审议,也可以直接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情况对系(部)提出的处分意见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学院也可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了解。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跨系(部)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涉及经济纠纷、校园伤害的案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相关系(部)组成小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档备案;与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密切相关的学生处分,处分决定书同时送交相关部门备案;是团员、党员的,应将处分决定书分别送团委和组织宣传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全院公布,所在系(部)负责通知家长,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记过以上学生处分决定书要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它材料归入学校违纪处分档案。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做出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给予学生申辩的机会。经学生申请,各系(部)可组织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学生本人、见证人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处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意见。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召开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系(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并告知其权利,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系(部)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分的期限为 12 个月(毕业班学生至毕业离校前止),处分期限内无其它违纪行为的,处分到期自动解除。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处分期限内,又发生其他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所在系(部)研究并提出建议,由学生工作处审批,视情节延长处分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处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七条 如有学院内其它规定条款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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