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引导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协调发展,切实做好学生综合素 质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奖学金评 定、评模选优、推优入党和升学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二、测评内容
第三条 综合测评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定量考核。综合测评总分(M)包括学业成绩分(A)和平时表现分(B) 两部分,满分均为 100 分,所占比例分别为 80%和 20%,用公式表示如下:综合测评总分 M=A*80%+B*20%
第四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学业成绩指本学年考试(考查)的全部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 实验课等)的平均成绩(实行学分制的,按试卷原始百分制成绩计算)。公式表示为:学业成绩=本学年全部课程成绩之和/本学年课程门数之和记分方法如下:(1)五级记分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
优——95 分
良——85 分
中——75 分
及格——60 分
不及格——40 分
(2)不及格课程按原始成绩计入,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不列入综 合测评中学业成绩的考核范围;如有作弊、违纪,课程成绩以零计。
第五条 平时表现考核平时表现考核主要是对十项指标的评议(政治思想、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集体观念、文明礼貌、学习态度、专业思想、基本技能、 身心健康、劳动卫生)和加减分统计两部分;其中评议分满分为 60 分,加减分满分为 40 分。
(一)评议分
评议分由班主任(辅导员)评议和评议小组(班级人数低于 40 人的也可全班学生均参与评议)评议得出,班主任(辅导员)评议分与评议小组评议分的平均值相加后得出的平均值即为最后评议分。评议的内容为以下十项指标,每项满分为 6 分,较好为 4 分, 一般为 2 分,差为 0 分。
评议指标参照标准:
1.政治思想
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党团活动和院、系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2.道德品质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忠诚朴实,作风正派,勤俭节约,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严于律己。
3.法纪观念
遵守国家法纪,维护社会秩序,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敢于同 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和不良倾向做斗争。
4.集体观念
关心集体,组织观念强,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各 项集体活动。
5.文明礼貌
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同学,待人有礼,仪表端庄,举止得体。
6.学习态度
学习目的明确,有创新意识,勤奋刻苦,遵守课堂纪律和考场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7.专业思想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注重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8.基本技能
重视职业技能训练,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9.身心健康
认真参加体育课的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注意心理卫生, 身心健康。
10.劳动卫生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维护公共卫生,表现积极;注意个人卫生,衣着整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加减分
1.加分
(1)各类竞赛活动(包括科技、文娱、体育、实践等)获奖加分:
①凡参加系、学院、市、省级、国家举办的学科性竞赛(如科 技创新、技能、专业知识等)、文艺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获奖者,按 获奖的不同级别和等次加分。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 及优秀奖的,分别加 40、40、30、20、10 分;获得省级特等奖、一、 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加 25、20、15、10、5 分;获得市、 院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加 10、8、6、4、2 分;获得系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4、2、1 分。同一项目获 奖按最高分加分,集体奖减半加分,不累计加分。其它获奖情况参照以上奖项加分。
②凡参加系、学院、市、省级、国家举办的体育竞赛获奖者, 按获奖的不同级别和名次进行加分。获得国家级1-40 名依次分别加 40-1 分;获得省级 1-30 名的依次加30-1 分;获得市、院级 1-8 名 的依次加 8-1 分;获得系级体育竞赛 1、2、3 名的分别加 2、1、0.5 分;在国家、省、市、院级体育竞赛中破记录者,在各项加分基础 上加 20、10、4、4 分。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比赛获奖可累计加分, 选拔赛不加分,集体奖减半加分。
③竞赛活动应由行政机构或专业机构组织,获奖级别参照主办 方的行政级别或专业机构所归属单位的行政级别。
(2)受到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加分:
①全院通报表扬者,每人次加 4 分,获系通报表扬者,每人次 加 2 分。
②被授予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优秀 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 40 分,省级 加 30 分,市、院级加 8 分,系级加 4 分。
③院级文明宿舍,舍长加 6 分,成员加 4 分;系级文明宿舍, 舍长加 4 分,成员加 2 分;被评为卫生先进个人者,院级加 8 分,系级加 4 分。
(3)学术科研(公开、正式发表的论文、文章、文学作品、艺 术作品或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等)加分:
①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成果,视报刊级别与论文质量加分。核心期刊或被 SCI 等收录每篇加 40 分,其 他正式报刊加 10 分。集体作品根据合作者的排名按比例加分。
②成功申报学院、省、国家级科研课题者,分别加 5、10、20 分;在校期间结题者,分别加 10、20、40 分。
(4)凡在国家、省、市级报刊、 电视、电台、网站(须为有一 定影响力的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反映有关我院学生工作的新闻内容,视报刊和新闻媒体的级别每篇(次)分别加 40、20、4 分;在校内媒体发表 1 篇作品加 1 分。同一内容的新闻报道,按最高等级加分。
(5)社会工作附加部分:
学生干部(含院、系、班三级)、学生社团及其他学生组织主要 负责人的社会工作加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成绩突出者加 5-10 分, 成绩一般者加 3 分,不履行职责者不
加分。不同的社会工作可累计加分,但总分不得超过 20 分。学生在志愿活动、义工等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 况加分,原则上不超过 5 分。
(6)学年内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如普通话证、教 师资格证等)或其它等级证书者,分别加 2、3、4 分,资格证书无等级的加 3 分。
2.减分
(1)受到系、班点名批评者,每人次减 1 分。
(2)受到通报批评者:院级一次减 4 分,系级一次减2 分。
(3)受到处分者:警告处分一次减 15 分,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 20 分,记过处分一次减 25 分,留校察看处分一次减 30 分。
(4)一学期中,旷课 1-9 学时者,每旷课一学时减 1分。
(5)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和社团活动等集体活动, 或无故不接受院、系、班所分配的任务者,每次减 2 分。
(6)各项集体活动经常迟到、早退者,酌情减 1-5 分。
(7)违反《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每次减 2 分。
(8)违反《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但尚未构成 纪律处分的,每次减 3 分。
(9)负责综合测评评议、考核、记录的学生欺骗组织、弄虚作 假、营私舞弊者,酌情减 5-10 分。
3.说明
(1) 同一项目、同一学年内,在不同活动中参赛获奖者,按最 高奖加分,不重复加分;同一事件,受到不同级别的表扬或批评者, 按最高级别加减分。
(2)在综合测评基础上获得奖学金、校园十佳、单项奖等荣誉 称号,在次年的综合测评中不再加分。
(3)加减分满分为 40 分,超过 40 分者以 40 分计;在加减分中 出现负分者,从平时表现分中扣除,扣完为止,平时表现分不得为负。
(4)在实际操作中如出现上述加减分未列款项且确需给予加减 分的,可由班评议小组提出,提交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同意备案后,记相应的加减分。
三、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实施。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 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会主席等人组成。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具体工作,由班级评议小组完成。班 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全班推选出的 学生代表(不低于班级学生数的 10%)组成。各系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影响班级评议小组在综合测评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第八条 为了保证综合测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班应建立例会制度。周会由班主任(辅导员)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班 评议小组成员参加,进行总结并将每个学生的平时表现情况作书面 记录,加减分登记备案。班会于每月第一周举行,由班主任宣布上月每个学生的平时表现情况及加减分数额。
第九条每学期结束时各系要对本系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小结公布,每学年结束时要全面总结;各系综合测评结果经领导小组审 核后,按名次排序张榜公布。
第十条 如果发现对学生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或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反应。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是一项复杂、细致的重要工作,在测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借故无理取闹者,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测评程序
1.班级鉴定与评分:各班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所收集资料,结合学生平时表现档案记录,实事求是地对每个同学进行审核,审核后 依测评办法进行评分。
2.审核公示:系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后公布、公示。
第十三条
全院于每年 9 月份开展综合测评的测算工作,各系将测评结果审核、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附则
第十四条 各系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